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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用户发布王者荣耀游戏视频,腾讯起诉索赔520万!

作者:admin 日期:2021-08-11 点击数: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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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王者荣耀小棉花”等多个用户在抖音发布大量《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腾讯以抖音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抖音诉至法院,并索赔520万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抖音”)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抖音赔偿腾讯共60万元

法院认为,《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属于类电作品,腾讯对其享有著作权。抖音在腾讯多次投诉后未将平台上相关侵权视频删除,未充分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构成帮助侵权。由于该行为涉及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问题,法院未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腾讯进行额外保护,抖音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上述判决,抖音官方账号8月9日下午回应称,已经提起上诉。

《王者荣耀》短视频著作权纠纷

涉案游戏《王者荣耀》由腾讯开发,是一款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MOBA),该类游戏由玩家选择角色后组成两队在地图上相互竞争。游戏一经发布颇受市场欢迎,成为现象级手游。

在腾讯同时经营的“企鹅电竞”、“微视”APP上,分别开设了《王者荣耀》“视频”专区和“游戏”频道,用户在该专区和频道内可以发布《王者荣耀》游戏视频。

而诉讼的起因,就是这些游戏视频。

腾讯认为,抖音“王者荣耀小棉花”等用户发布的《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均未经授权,属于侵权短视频,且抖音为了吸引流量,放任、帮助用户传播侵权短视频,甚至接到原告的侵权告知函后拒绝删除,应向腾讯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同时,腾讯认为抖音明知其平台上的《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未经授权,但为利用游戏知名度吸引用户和流量获取商业利益,侵占腾讯《王者荣耀》游戏视频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

抖音则辩称,腾讯仅提供游戏场景、素材、元素,其间的动态画面由玩家操作形成。游戏并非是平台上的主要品类,视频数量占比不多,平台不会从单个用户上传的视频中获得广告收益

同时,抖音认为软件著作权人并不等同拥有对连续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游戏连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尚不明确。即使腾讯也是游戏视频的权利人之一,游戏玩家制作和传播游戏视频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从而不构成侵权。涉案视频系用户自行上传发布,抖音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存在分工合作或利益共享关系,不构成共同侵权。

抖音认为,著作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不能同时适用,即使考虑不正当竞争,游戏视频并不会导致对游戏的直接替代,更不会对游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抖音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当前的技术条件,抖音无法对相关视频进行实时审核,法律也明确规定平台对侵权内容不具有主动审核义务。

抖音构成帮助侵权

该案中,与著作权相关的焦点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如构成作品,腾讯对该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享有著作权?

三、用户在抖音传播《王者荣耀》短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腾讯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

四、抖音是否侵害腾讯的著作权?

该案中,腾讯主张以类电作品保护《王者荣耀》游戏连续动态画面。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法院认定,《王者荣耀》在运行中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类电作品

首先,游戏呈现出来的是连续的动态画面,体现出诸多设计元素的有机组合,具备独创性。

其次,游戏画面是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而成连续的动态画面,能通过技术设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可借助计算机等数字播放硬件设备予以传播。

另外,玩家对于游戏画面的贡献主要还是将事先设定画面予以呈现,设备所呈现出来的动态画面并非由玩家创作,玩家亦不会在设定规则及素材之外创作出新的游戏画面。

同时法院认定,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系基于游戏开发者的创作而形成,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游戏软件及游戏资源库的创作者,也就是腾讯公司

关于被诉游戏视频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审查用户所上传的游戏视频是否全部或部分包含了《王者荣耀》连续动态画面的内容,至于被诉游戏视频本身是否在游戏动态画面之外添附了视频制作者的创作性劳动、是否构成新的作品,并不影响侵权与否的认定。

这意味着,只要用户上传的新作品中仍然包含腾讯请求保护的游戏动态画面,则该游戏视频亦为侵权视频,未经许可传播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同时,法院驳回了抖音提出玩家合理使用的抗辩。尽管单条视频时间较短,所使用的画面较少,但全部视频涉及到《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900多个片段,几乎呈现游戏的全部内容,明显超出“适当引用”,不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列。

对于抖音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一事,法院认为,在腾讯2019年多次向抖音发送邮件投诉侵权行为并要求删除后,抖音未采取有效措施,涉案用户账号下的侵权视频仍然存在。对此,法院认定抖音未充分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客观上造成涉案用户持续上传侵权视频,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的另一争议点在于,抖音是否对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提出不正当竞争指控并主张民事权利,应当满足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被诉行为系属违法竞争行为违法竞争行为对经营者造成损害这三个基本构成要件。

在该案中,腾讯除了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传统游戏业务外,还推出了企鹅电竞及微视平台,网络服务范围和用户群体与抖音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合,因此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不过,法院未支持腾讯对抖音的不正当竞争指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未作规定的领域有所拓宽和强化,起到补充和附加保护的作用。如果对某种具体行为适用著作权法即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则不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予以调整

该案中,腾讯指控抖音为涉案用户开辟商品橱窗,售卖侵权视频,同时借此直接获利。但法院认为,商品橱窗系抖音为用户提供的商品交易平台,抖音就其提供的网络服务向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或佣金,此种商业模式系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常规盈利方式,不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对于抖音用户侵害了腾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该行为涉及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问题,鉴于已认定该等行为构成对腾讯著作权的侵害,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额外的保护

综上所述,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在游戏短视频领域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腾讯指控的行为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抖音未对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 一是涉案作品的性质,知名游戏《王者荣耀》连续动态画面所形成的类电作品,独创性较高,权利人为创作涉案作品投入的资金和智力成本较高;

  • 二是侵权行为的性质,抖音并非直接侵权者,其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为帮助侵权;

  • 三是抖音主观过错程度,抖音收到腾讯有效通知后,怠于行使其“通知-删除”义务,造成900余条侵权视频长时间存在,主观过错明显。

综上,法院判决抖音赔偿腾讯经济损失50万元与合理维权开支10万元

对于上述判决,抖音官方账号8月9日下午回应称,用户对于《王者荣耀》相关游戏视频的形成具有独创性贡献,发布视频的游戏用户对相关视频享有著作权或至少构成合理使用,因此没有侵权。抖音已经提起了上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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